跳到主要內容區

LOGO

個資Q&A服務

個資保護Q&A服務

  • 私立學校於實施教育之範圍內,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來源:法務部)

     答:個資法所定之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因此公立學校如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而具有機關之地位,應屬個資法之公務機關。至於私立學校,雖然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惟私立學校在適用個資法時,為避免其割裂適用個資法,並使其有一致性規範,私立學校應屬個資法所稱之非公務機關。


  • 個資法實施後,學校張貼榮譽榜,一律需隱匿學生姓名?(來源:法務部)

        答: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意旨。


  • 學校可以為了保護學生,蒐集學生病史、健康、身分(低收入戶)等涉及特種個資嗎?

       答:雖然已經公開的特種個資是可以蒐集的,但蒐集以及利用時還是要依照個資法規定的範圍,也就是必須要有特定目的,並不可任意傳播。


  • 系所主任希望知道各老師教學狀況,以做為老師的教學評鑑或其他考核用途,請問相關單位該如何因應、處理?

        答:依個資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該法條所列之情形(例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同法第1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物地必要範圍內為之。課務組提供教師教學狀況予系所主任,作為評鑑或其他考核用途,屬於學校處理及利用教師個人資料之行為,應屬特定目的(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之必要範圍,符合個資法之規定。


  • 學生找工作時,公司會要求學校提供該學生在學成績等資料,學校是否可以提供?

         答:學校無從判斷學生是否有到某公司謀職,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生或學校直接提供給公司。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已經蒐集的個人資料,是否可以繼續予以利用?

        答: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如果個資法施行前已經蒐集之個人資料,是由當事人本人所提供者,仍得繼續為蒐集、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為如擬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應依照施行後之個資法相關規定,始得為之。


  •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結合各大專院校學生證功能之記名式悠遊卡,就蒐集學生個人資料之方式應如何適用個資法?

        答: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遊卡公司)所發行結合各大專院校學生證功能之記名式悠遊卡(下稱校園卡),悠遊卡公司與學校間訂有校園卡之採購契約,該契約之主體為悠遊卡公司與學校,惟該採購契約僅為提供悠遊卡公司與學生間成立契約關係之平台,學生後續使用校園卡乘坐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為其他消費行為,甚至票卡遺失時辦理申請掛失及返還餘額等事項,均係直接向悠遊卡公司為之,故有關悠遊卡公司若係依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取得學生之個人資料,應係基於與學生間之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而與學校間之採購契約無涉。令學校基於教育行政或學生資料管理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學生之個人資料,包含核發學生證,惟就學生證結合記名式悠遊卡之功能,由學校將學生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悠遊卡公司,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區分公立學校或私立學校而分別依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0條第1款但書規定為之。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