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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案例宣導》- 影片PO網供下載 動漫迷侵權判賠7.9萬

各位老師、同學您好:

為加強宣導智慧財產權觀念,避免誤蹈法網,特以實例宣導周知。

影片PO網供下載 動漫迷侵權判賠7.9萬(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013-07-16)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習慣上網抓取影片重製後再提供下載者要注意了,南投縣楊姓男子因此被出版公司搜尋發現提告,經認錯並與出版公司和解,南投檢方予以緩起訴一年處分,代價是賠償該公司近八萬元並上法治教育課。

廿一歲楊姓男子是日本動漫影片迷,上網抓取「這樣算是殭屍嗎?OF THE DEAD」(第一到十一集)、「美少女死神還我H之魂」(第一到十二集)、「在那個夏天等待」(第一到十二集)…等八部日本動漫影片,將檔案重製上傳到免費的網路空間,再於自己的部落格提供網民隨時進入該網頁點選下載連結鍵,從民國一百年九月底到今年的三月中旬供人下載這八部影片檔案。

擁有上述八部動漫影片著作財產權的影視公司上網搜尋發現報警,控告楊某違反著作權法。楊某被控告後才知「代誌大條」,在法庭上表示後悔,也願與提告的公司和解。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念在他無前科,也與告訴人和解,予以緩起訴一年處分,但條件是從今年六月起到明年五月,分期付款每月十日支付提告公司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十二期共要付出賠償金七萬九千九百九十二元,還須參加一場地檢署指定的法治教育課程。

 

再次提醒:勿非法擅自散布著作原件,勿以社群網站非法散布他人著作(含他人圖片)

一、近來接獲多起著作權代理人提告網路散布影音侵權案件,涉案人大部分為學生,為落實我國著作權法立法之目的,加強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觀念。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三、學生於社群網站(例如:FACEBOOK、隨意窩、痞客邦...等)散布國內、外之影音,如係整部影音或擷取大部分之影音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等,此類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將構成侵害著作權,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刑事及民事等法律責任。

 

圖書資訊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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