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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影印行為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著作權法
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若是我在營業形態的商行或公司內,對有著作權的書籍作品為買賣的影印行為即構成違反『著作權法』。
依據現行的『著作權法』,若是我將自行影印的有著作權書籍作品以買賣行為交換,則構成違反『著作權法』。
若是教師指示學生到校內或校外的影印商店大量影印複製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供上課或教學補充之用的行為,不論是教師指示或出自學生個人的決定,皆為侵害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之重製權,相關權利受侵害者可以向法院對侵權者提出告訴;『著作權法』修正案,將非法重製行為改為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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