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網路內容分級
中華民國93年4月26日
新廣一字第0930622071A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新廣一字第0940625612Z號令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第三條 電腦網路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四條 電腦網路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
第五條 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提供網路聊天室、討論區、貼圖區或其他類似之功能者,應標示是否設有管理員及適合進入瀏覽者之年齡。
第六條 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第七條 平臺提供者未限制未滿十八歲者瀏覽時,應提供分級服務輔助措施。其無法有效限制瀏覽者,亦同。
第八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經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告知電腦網路內容違法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為其他限 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第九條 政府應協助電腦網路分級服務機構,進行電腦網路內容觀察、分級標準詞彙之檢討、等級評定及申訴機制之建立。
政府主管機關應輔導或鼓勵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建置電腦網路內容分級機制。 第十條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電腦網路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期限屆至前,應依台灣網際網路協會訂定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自律公約,採用內容過濾或身分認證等措施機制,防制兒童或少年接取不良之資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原文出處: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相關法規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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